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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遊者投訴應具備的條件

旅遊者投訴應具備的條件




旅遊投訴是旅遊者保護自身合法利益的手段,是旅遊管理機關處理旅遊質量等問題的行為。 根據1991年國家旅遊局頒布實施的《旅遊投訴暫行規定》投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:

一、投訴者是與本案有直接利益關係的旅遊者、海外旅行商、國內旅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。

二、有明確的被投訴者、具體的投訴請求和事實根據。

三、屬於本規定的下列旅遊投訴範圍:
  1、認為旅遊經營者不履行合同或協議的。
  2、認為旅遊經營者沒有提供價質相符的旅遊服務的。
  3、認為旅遊經營者故意或過失造成投訴者行李物品破損或丟失的。
  4、認為旅遊經營者故意或過失造成投訴者人身傷害的。
  5、認為旅遊經營者欺詐投訴者,損害投訴者利益的。
  6、旅遊經營單位職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費的。
  7、其他損害投訴者利益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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